縱囚論

歐陽修
歐陽修 (宋代)

  信義行於君子,而刑戮施於小人。刑入於死者,乃罪大惡極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寧以義死,不苟幸生,而視死如歸,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。方唐太宗之六年,錄大辟囚三百餘人,縱使還家,約其自歸以就死。是以君子之難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歸無後者。是君子之所難,而小人之所易也。此豈近於人情哉?   或曰:罪大惡極,誠小人矣;及施恩德以臨之,可使變而爲君子。蓋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曰:太宗之爲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縱之去也,不意其必來以冀免,所以縱之乎?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,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,所以復來乎?夫意其必來而縱之,是上賊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復來,是下賊上之心也。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,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於天下,於茲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視死如歸,而存信義。此又不通之論也!   然則何爲而可?曰:縱而來歸,殺之無赦。而又縱之,而又來,則可知爲恩德之致爾。然此必無之事也。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,可偶一爲之爾。若屢爲之,則殺人者皆不死。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爲常者,其聖人之法乎?是以堯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於人情,不立異以爲高,不逆情以幹譽。

縱囚論翻譯

誠信和道義在君子身上踐行,而刑罰則施加於小人。

被判處死刑的人,是罪大惡極的,這又是小人中尤其惡劣的。

寧可爲了道義而死,也不苟且偷生,並且能視死如歸,這又是君子中尤其難以做到的。

在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候,審查死罪囚犯三百多人,放他們回家,約定他們自己回來接受死刑。

這是以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,來期望小人中尤其惡劣的人一定能做到。

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最終全都自己回來而沒有一個失約的。

這是君子都難以做到的,卻是小人很容易做到的。

這難道合乎人之常情嗎? 有人說:罪大惡極的,確實是小人;但當對他們施加恩德的時候,就可以使他們變成君子。

大概恩德深入人心,而且能迅速改變人,就是這樣的情況。

我說:唐太宗這樣做,就是爲了博取這樣的名聲。

然而怎麼知道他放他們離開時,不是料到他們一定會回來以求赦免,所以才放他們走呢?又怎麼知道那些被放離開的人,不是料到自己回來一定會被赦免,所以纔回來呢?料到他們一定會回來而放他們走,這是在上位的人揣測下面人的心思;料到一定會被赦免而回來,這是下面的人揣測上位的人的心思。

我看是上下互相揣測來成就這個名聲,哪裏有所謂的施加恩德和懂得誠信道義呢?不然的話,唐太宗對天下施加恩德,到這時已經六年了,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,而一天的恩德,就能使他們視死如歸,並且堅守誠信道義。

這又是說不通的論調啊! 那麼怎麼做纔可以呢?說:放他們離開後他們回來,就堅決殺掉不赦免。

然後再放他們走,如果他們又回來,就可以知道是恩德造成的了。

但這一定是不會發生的事。

至於放他們離開後回來就赦免他們,只能偶爾這樣做一次。

如果屢次這樣做,那麼殺人的人都不會死。

這能作爲天下的常規法律嗎?不能作爲常規的,難道是聖人的法律嗎?所以堯、舜、三代聖王的治理,一定是依據人之常情,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尚,不違揹人之常情來獲取聲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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